柳昌清:城市住房公营和计划管理改革论纲

2025-04-05 11: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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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首先根据宪法第51条,国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或保护他人利益为前提。

而积极保障措施本身就需要一定程度的财政支持,因为国家至少需要创设一种用来协调和规范个人行使自由的制度,并通过公安、司法、国防等机关来贯彻和实施这一制度。我国宪法第1条第2款第1句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第15条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并赋予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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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人之尊严是国家履行给付义务的最低标准,人之尊严不仅要求生存权的保障,还包括了文化和精神层面的基本需求,人之尊严不可能成为实现其他任何宪法价值的牺牲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依法纳税义务等于赋予了国家征税权,但宪法赋予国家征税权并不意味着这一权力高高在上,甚至可以随意以任何名义和强度征税。因此,国家不仅不得威胁税源,还应当对私有财产权的私益进行必要保护。适合性原则要求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有助于实现所追求的目标。在将税收用于国家给付等福利措施时,应当持谨慎态度。

国家存在的目的不再仅局限于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还要承担经济调控、再分配等多项功能,国家权力的扩张性日益显著,具有尽可能多获得财政收入的冲动和欲望。较之于在市场中追求财富,个人从国库中追求福利可能会更加贪婪,因为前者以等价交换为基础,而后者则通常只需较少的付出(比如审查自己是否满足特定法律的前提条件)即可获得较大收获。另外,严谨的理论设计还必须辅之以缜密的制度构建,货币宪法的理论设计若想付诸于实施并取得成效就必须具有配套的制度建构。

2013年10月1日,美国联邦政府正式陷入17年来的首次停摆,非核心部门被迫临时关门。第三,通过持续的通货膨胀,政府可以秘密地不被人所察觉地没收公众的相当一部分财富。国家这一人之造物是人类智慧的完美体现,它的根源及存在均依赖于人的意志。这部法案立基于亚里士多德学派的货币理念,部分吸收并改进了芝加哥计划的理论与观点。

毋庸置疑,具有征税权属性的货币发行权无疑是一种最具毁灭性的主权性权力,它使得政府能够通过各种强制与欺骗的方式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能够轻而易举地控制人民。所有这些问题都关涉到诸如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和政府权力的有限与有为等立宪主义的核心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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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3日,国际主要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宣布下调法国、意大利等欧元区9国的主权信用评级。该法案被认为是化解当前货币危机的宪法之道。吊诡的是,职业政治家或者官僚虽然清楚通货膨胀会对社会和民众造成巨大现实危害,但是他们依然青睐于持续性的通货膨胀。[45]因此,选择限制货币发行权的宪法性规则是进行有效财政-货币安排时必须要考虑的现实选择。

这不啻宣告了稳健保守财政-货币政策时代的终结,同时也为持续性通货膨胀创造了条件。根据混沌理论原理,分散的创新型市场经济体系本身即是一个包含众多非线性反馈系统的系统集,消费者和生产者变化无常的要求、净投资额的波动、政府的干预、央行政策以及难以预测的创新技术对价格的影响等等因素均能够导致意想不到的波动,故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危机的出现与爆发是无法避免的。因为税收可以从个体或机构那里汲取超额的财富,从而压榨他们的生活,或扼杀他们独立行动的能力,并因此剥夺他们的自由。实际上,国家干预主义理论本身就隐含了诱致权力失范与异化的内生性风险,所以,应当引起理性纳税人的足够警惕与防范。

这部法案立基于亚里士多德学派的货币理念,部分吸收并改进了芝加哥计划的理论与观点。当然,这些宪法性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灵活多样的,可以是一部具体而明确的货币宪法,也可以是宪法文本中的若干条文,抑或是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不断增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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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积极财政和宽松货币政策的核心是扩大公共支出与结构性减税,其运作往往导致政府陷入财政两难的迷局。2007年至2011年,已降至零利率,基础货币供应量涨幅高达210%,但是,至2011年4月,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已经达到3.2%,失业率达到9%左右。

面对当下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和主权债务危机,学者们大多从财政立宪主义的维度,以预算、税收和公债为切入点寻觅破解之策,然而却漏掉了货币这一关键先生。当然,亦不可否认,统治者即使完全基于利己考虑进行与他们固有嗜好最一致的公共选择时,也可能形成溢出效用的公共产品。[8]随之而来的即是一场彻底的凯恩斯革命。2013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欧洲央行购债举措进行合法性听证,这凸显了欧洲央行购债救市举措的举步维艰。[51]强调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曾经是古典宪法理论与实践的核心理念之一,各项宪法制度的设计与构建也都刻意于最大限度地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以保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免遭侵犯。[19]特别是在现代民主政体中,为赢得执政地位或者谋求连任,政党和政治家们往往不愿意开征新税或者提高税率。

[38] Steven Horwitz, Do We Need a Distinct Monetary Constitution?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Organization,Vol.80, Issue2(2011), p.331. [39] 同注[33],p.480. [40] See James M. Buchanan, Predictability: The Criterion of Monetary Constitutions, in Leland B. Yeager, ed., In Search of a Monetary Constitu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pp.155-183. [41] 参见注[19],第151-153页。[32] [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平新乔译,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97页。

当统治者们不假思索地将这一学者理性华丽上升为实现经济繁荣的治国之策时,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理念与政府职能定位被彻底颠覆,政府已不再满足于宪法秩序所赋予其的守夜人角色,而是试图成为掌管一切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全职保姆,消极立宪主义对政府专断性权力的恐惧和警惕悄然成为侵害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严酷现实。政治实践中,政府为了实现统治效益的最大化,常常将增加或改善公共产品与服务等竞选承诺或施政举措视为满足其特定政治需求的筹码。

[18]所以,除非人们预期能够从由政府征到的税款支付的产品和服务中得到某些收益,否则无论是在立宪决策阶段还是后立宪阶段,谁也不会赞成征税。通货膨胀是一种货币现象,是货币发行权失范的毒树之果。

[42]彼得·波恩霍尔兹则认为,货币体制是指规范控制拥有货币供应量最终决定权的机构和组织的体系性规则;如果将注意力转向所有规范货币体制的正式规则的法律法规,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些法律法规统称之为货币宪法。三、货币宪法:制约货币发行权的规则之鞭 如果说财政危机是导致国家政治危机与宪法危机爆发的关键性诱因,那么不兑换货币取代金属货币以来,政府垄断的货币发行权的失范与滥用则是导致现代社会财政危机生成与爆发的制度性根源。职是之故,主权债务危机已不仅仅是金融危机、经济危机、财政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演变成了多米诺骨牌式的宪法危机。货币宪法是对货币发行权施以最具权威性约束的宪法性规则体系,是货币关系领域中的元制度和元规则。

[11]但是,除非施加并强制执行制度限制,民主也会成为其自身的利维坦怪兽[12]。[35] 可见,利维坦的那只看得见的手之所以能够如此玄妙,能够化腐朽为神奇,是因为其垄断了货币发行权这一定海神针。

当今时代,超级政府的职能与规模呈几何式扩张之势,政府规模和公共支出必然急剧膨胀扩大,但因受制于经济、政治等综合因素,岁入的增幅却有限,这就导致了国家财政赤字的常态化与通货膨胀的持续化等不良态势。但是,这种政治性借贷的政府融资方式显然违反了宪法的普遍性标准,使纳税人处于非平等待遇状况:由于通过举债筹集资金的项目利益(program benefit)在发行公债时期而不是在接下来的财政时期中被享用或被消耗掉,导致政治选区的成员在通过放债而获得的收益被实际消费、用掉或享用的时段内,不同程度地剥削处于必须纳税来支付债务利息和分期偿还债务的时段的政治选区的成员。

(三)货币发行权:利维坦怪兽的定海神针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政府这一超大型国企在世界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当然可能由于经营不善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关键词:  货币发行权;货币宪法;立宪主义 货币权力堪称是终极性的财政权,作为一种最具统治力的社会力量,[1]如何使其臣服于宪法秩序,将其禁锢于宪法铸造的制度牢笼中,不仅关涉到宏观的经济调控,而且影响着民主与法治的制度构建。

在不兑换纸币本位的货币体制下,基于民主政治的运作特点和政党竞争的多重压力,货币供应量往往屈从于选举、公共支出、税收以及货币当局特定需求或目的等现实政治目标。注释: [1] See Edwin Vieira, Why Does The United States Need Constitutional Money?: Six Questions On Monetary Reform, New York: National Alliance for Constitutional Money, Inc, 1994. [2] 陶红亮:《中国式通胀》,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3] [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论通货膨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98页。这场金融危机与主权债务危机之所以迅速升级深化成为一场弥漫全球的主权风险危机,其直接原因是欧盟国家没有完全遵守欧盟《稳定与增长公约》的规定(成员国每年的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不得超过3%,公共债务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得超过60%。货币发行权应当是宪法规定的一种专属于中央政府的垄断性权力,其直接关涉到国家的生存与发展。

2013年10月1日,美国联邦政府正式陷入17年来的首次停摆,非核心部门被迫临时关门。(4)货币宪法必须经由国会两院获得全体议员代表绝对多数(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修改。

[7]当然,即使是在和平时期,民主国家的政府仍然会热衷于通货膨胀型的货币政策。(5)货币宪法的任何增修必须经由强制性全民公决且以绝对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由于大多数国家将积极财政政策与宽松货币政策运用到极致以刺激经济增长,从而导致其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不断累积激增并严重突破了上述警戒线。货币宪法是对政府垄断的货币发行权进行规范的宪法性规则体系,是货币政策、货币体制的元规则,也是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根本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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